某A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员工即被告人史某某,具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项目报告的签字权,为该签字领域的授权签字人,2020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所有的货车的实际整备质量,与机动车合格证上载明的整备质量不一致,存在超重现象不能通过正常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程序,无法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情形下,与被告人史某某共谋为他人出具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用于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截至案发前,史某某共出具了10份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而整个过程中,谭某某收受了他人给付的人民币,共计42000元,并分两次给予史某某人民币共计10800元。后经对上述使用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车辆进行复检结果,复检的车辆整备质量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以下判决结果正确的是()。